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3-02 17:14

       根据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五”期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市(州)政府所在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 (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已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左右,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入学率达到60%以上。大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让残疾学生掌握—定的职业技能。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十五”期间,我省人口在50万及以上的县 (市、区)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创建1所服务全市(州),具有示范性、实验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要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我省“十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并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对象。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四)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各地可结合中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试办或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举办职业高中班;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立职业高中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五)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根据国家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要求,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制定减免考试报名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1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十五”期间,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03年起,省、市(州)、县(市、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由目前每年70万元逐步增加到200万元,用于补助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和购置特殊教育必需设备仪器,启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培训全省骨干校长、教师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三)有计划地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省 80%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标准。各地新建或改(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建设成综合性较强、服务范围较宽、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学校。阿坝、甘孜、凉山三州要结合《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步伐。“十五”期间,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项目的地方,要对特殊教育予以重点支持。各地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四)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带动特殊教育现代化。各地要积极为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积极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为学校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康复设备。“十五”期间,市(州)政府所在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率先达到上述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在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住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除减免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书本费外,还要给予每生每月不低于印元的生活费补助,生活补助费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一)加强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在四川师范大学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将乐山师范学校并入乐山师范学院的特殊教育师资部相应升格为特殊教育师资大专班,两所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从2003年秋季开始招生。各地教育学院、普通师范院校、幼儿师范学校以及医学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鼓励和支持在职特殊教育师资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 “十五”期间,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安排一次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的政策措施;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予以倾斜。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政府,乡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地要将发展特殊教育纳入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十五” 期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各项督导检查,并将其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凡申报验收“普九”的地方,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宣布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地方,要重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复查。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地财政、计划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税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四川省人民政府